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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借用公園?

  • 發布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依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條列如下:
一、第 4 條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向管理機關提出。但情況急迫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每月得申請一次,一次期限不得逾七日。但為配合政府政策經管理機關核准者或申請人為行政機關者,不在此限。
同一場地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時,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二、第 5 條
依前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營利性活動應檢附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如附件三)。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向場地所在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後,應於使用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文件影本報管理機關備查,逾期未檢附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三、第 6 條
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場地者,其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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