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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規定。

二、申請:
凡符合法規規定者,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暨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三、應備文件:
1、桃園市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身障者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須有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

5、身障者及申請人之私章。

6、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開立醫院及專科醫師須符合規定)。

7、三個月內桃園市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正本(開立醫院及專科醫師/評估人員須符合規定) 。
※申請氧氣製造機、咳嗽(痰)機、單相/雙相陽壓呼吸器及壓力衣者須檢附。

8、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9、申請桃園市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委託代理書。

10、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得請款領據。

11、購置者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醫療輔具保固書影本,載明產品規格或功能、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於國外購置輔具者,上述保固書內容應譯註中文並簽名。

12、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及金額須詳填;於國外購置輔具者,應附足以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加註說明並簽名)。

13、租賃者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醫療輔具租賃契約書影本,載明規格或功能、型號、序號、服務內容、租賃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咳嗽(痰)機、單相陽壓呼吸器、雙相陽壓呼吸器得以租賃方式為之。

14、衛生福利部准許醫療輔具輸入之證明文件(若為國外購機者,需檢附)。

※以上所提供之影本資料,須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