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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一: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換、補發,可現辦取件。本申請案亦可向各公所跨區收件辦理。

二:應備文件:

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2張、身分證、印章、身心障礙證明(遺失者免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