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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服務內容、對象、應備文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服務
內容
1.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及健保費全額減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需至區公所辦理加保)。
2.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1.依家戶核列中低收入戶,提供健保減免50%,18歲以下減免100%,及學雜費減免60%。
2.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服務
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977元 /人/月)。 
2.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8萬元
3.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417萬元 。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註2:前項各款人員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係指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為2萬3,965元 /人/月)。 
2.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2萬元。 
3.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626萬元
註1: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註2:前項各款人員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指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
應備
文件
1.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因低收入戶資料繁複,建議欲申請民眾下載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就個人家戶狀況檢視應備文件,且辦理之前建議先跟家庭服務中心或公所進行電話諮詢。
1.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因中低收入戶資料繁複,建議欲申請民眾下載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就個人家戶狀況檢視應備文件,且辦理之前建議先跟家庭服務中心或公所進行電話諮詢。

另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4項規定,社會局訂有處理原則,如戶內應列計人口,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且不需以檢附民事法院確定判決之證明文件為必要條件。


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第2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全戶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