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答:依照本縣要點第五點規定,簡述如下:(一)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二)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學校,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本府政風處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