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六十條規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80195360號函修正文書保密部分六十、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 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 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六十條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80195360號函修正文書保密部分
六十、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 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 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