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文書保密及解密條件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六十條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80195360號函修正文書保密部分

六十、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
 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 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