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Q2: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回 答:


(一)依照本縣要點第二點規定,規範對象為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受有薪俸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二)另參照行政院版規範第二點,規範對象為行政院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