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線電話:03-4571980
申訴專用傳真:03-4688978
公務信箱號碼 :10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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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所各課室知有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公所受理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人員協調處理。本公所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詳參要點):
一、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以書面向本公所人事室提出申訴,並載名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期。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 聯絡電話。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二、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三、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向行為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權勢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向行為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逾期提出申訴時,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不予受理。
四、本公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設性別歧視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五、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出。申訴人於本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