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為110年7月1日(含當日)之後,且從未申領防疫補償,或曾申請但未補件而審定不符合者,請於114年6月30日(含當日)之前提出(重新)申請案,114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受理申請案。
人民配合隔離結束日為110年6月30日(含當日)前之隔離紀錄則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以上轉錄自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6日桃社助字第114001015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407號函)
查詢申請案紀錄方式:
1.登入官網申辦系統點選查詢頁面輸入案件號碼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2.登入線上申請時登錄個人電子信箱查詢系統寄發郵件。
3.電洽審查申請案之公所。
申請方式:
1.線上申辦(主要且便利的方式)(申請後線上系統可再操作退、補件功能)。
2.郵寄紙本方式(當時隔離或檢疫結束地鄉鎮市區公所)。
3.臨櫃申辦(當時隔離或檢疫結束地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
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方案簡介(公告應備文件及申請表件下載區)
常見問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
Q2:防疫補償最遲何時可申請?
A2: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但屆滿2年之日期於112年7月1日(含)以後者,若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可延長申請期限至114年6月3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
例:
1.小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6月30日,於 110年7月1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6月30日。
(1)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
(2)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因2年請求權時效已到,也無法再提起申請。
2.小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7月1日,於110年7月2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7月1日。
(1)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
(2)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則因傳染病防治法新增定的第74條之1規定,申請期限由原來的112年7月1日延長到114年6月30日(含)以前都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