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所列附件作業別為皆伐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採伐案件,應按其個案適用情形,依公告事項及附件備註欄 敘明依環境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6條第2項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依據及理由,請各採運許可證核發機關依公告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