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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一年利息免予計收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聯絡人:楊翎翎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主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一年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 貼。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及協助其復建、復耕、復 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免予計收一年,期間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止。但因一百十五年八月下旬豪雨受災申請之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撥貸日起一年內,利息免予 計收。前開免收之利息,由本部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