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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度客家委員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自115年9月1日至10 月31日開放受理。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5年8月25日客會傳字第1156800425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客庄藝文能量,「客家文藝復興補助」116年以「客家文藝研習」、「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及「客家八音校園教學活動」等3個計畫類別受理,並自1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截止受理申請。

三、有關客家文藝復興補助計畫-115年「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摘要如下(另「客家文藝研習」之申請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客家八音校園教學活動」為依法登記立案之客家八音演藝團隊或保存團體):

(一)補助對象:

1、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直轄市、縣市政府、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依法登記或設立之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

2、客家文藝展演: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隊及各級學校欲申請該會輔導藝文團隊補助計畫者,本案原則不予受理,請將相關活動內容納入扶植藝文團隊發展計畫中 。

(二)計畫期程:116年1月至12月10日止。

(三)計畫經費:

1、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因應申請單位類別及要點規定,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至100萬元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調整補助額度,採競爭型補助,地方政府最高以補助120萬元為上限每單位以申請1案為限,至多補助40案、人民團體最高以補助90萬元為上限(每單位以申請1案為限,至多補助60案。

2、客家文藝展演:依要點規定,每案以補助30萬元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調整補助額度,最高以補助50萬元為上限(為競爭型補助,至多補助30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