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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區廢棄或停養魚塭加強養護管理責任,並於汛期前完成鞏固魚塭塭堤,以避免魚塭溢(潰)堤危及鄰近魚塭。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一、 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5年8月26日農授漁字第1151546541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15年8月31日府農漁字第1150245563號函辦理。

二、 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極端強降雨造成洪災事件發生,甚者部分經營養殖地區於短時間內累積大量降雨,造成養殖魚塭水位快速上升,增加溢(潰)堤及淹水風險,尤其轄內部分廢棄、長期停養未使用之魚塭設施,因土地所有權人任意棄置,未妥善維護塭堤、排水口或相關排水設施,逢豪雨或颱風期間有排水不良致水位溢滿或溢堤情形而危及周邊經營中之養殖產業,造成養殖物流失、設施受損及其他災損之風險甚鉅。

三、 為維繫穩定、周全養殖生產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可能造成損失之風險,請轄內廢棄、停養而長期未經營之魚塭,加強養護管理責任,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  定期巡查及維護魚塭塭堤、確保排水口及相關排水渠道設施排水功能暢通。

(二)  於汛期、颱風或豪雨來臨前,預為檢視魚塭塭堤、蓄水及排水情形,必要時適度降低水位,並確保排水系統暢通,防止漫溢至鄰近養殖魚塭、農地或公共排水系統,影響周邊養殖生產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