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1.役男本人身分證、私章。 2.自傳。 3.理由書。 4.切結書。 5.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