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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替代役役期多久?

  • 發布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1、82年次(含)以前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宗教因素及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2、83年次至93年次之役男: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
3、94年次以後之役男:
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