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舉急難事由證明資料文件如下:
(一)醫療:醫院診斷證明正本、醫療費收據正本。
(二)無力殮葬:喪葬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紀載買受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亡者特定親屬(配偶、父母、各子女)戶籍資料、亡者郵局存摺影本與最近三個月內交易紀錄(存摺內頁影本)
(三) 失業:非自願性資遣離職證明、就業服務站求職登記與線上求職結果紀錄(另含求職3家公司面試的公司蓋章求職介紹卡)、在監證明、失蹤報案證明、勞保局勞保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記載一個月以上休養或無法工作)、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的最近三月開立全戶籍謄本(顯示記事) 或最新戶口名簿(顯示記事)。全戶人口為申請人本人、配偶、父、母、各子女,前述對象若不同戶籍地,仍應提出各該戶籍文件。
三、申請人個人身分證、印章及代理人個人身分證、印章。
四、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與最近三個月內交易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申請人無郵局帳戶)常用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最近三個月內交易紀錄(存摺內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