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 2.3個月內之死亡證明書及喪葬費用收據、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收據正本,非自願性失業、資遣離職證明及求職紀錄(3家公司求職介紹卡)勞保證明,失蹤報案證明或有關證明文件。 3.3個月內之全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印章(申請人及代理人) 5.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交易內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