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所有資料均需以新任主任委員身分辦理,附1式2份給本公所,另請管理委員會自行留存1份以供日後查閱。
至本公所辦理時,請攜帶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會印信、新任主任委員私章,以利辦理。
『變更主任委員』:
1.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變更報備書【附件一】。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附件一之一】。
3. 使用執照影本(有載明戶數該頁)。
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需載明召集人、通知日期、開會日期、討論之議題)、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暨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簽到簿) 【附件三之一】、會議委託書。
5.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席需親自簽名)【附件三】。
6. 管理委員會推舉委員職務會議通知單、會議簽到簿、會議委託書、會議紀錄(主席需親自簽名)。
7. 若有重新召集第二次區權會,則需公告【附件六之一】及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附件六之二】
溫馨小提醒:
★條例25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區分所有權會議之召集人需為當屆委員+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 )
★條例第27條規定代理人資格須為配偶、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請先審核委託資格(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不得當代理人)
若為公司/法人會議出席委託(指派)書需有公司/法人之大、小印章
請確實勾選本人出席或委託者,如是委託者請勾選關係欄並附上委託書(請依簽到簿序號排序並於委託書上標註序號以利查閱)
★當選委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若規約有另訂,則需附上規約)
★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人數是否符合2/3規定? (若規約有另訂,則需附上規約)
★每一頁資料於空白處蓋上管理委員會印信與新主任委員私章
★報備資料如有修改,請於修改處蓋上新任主任委員私章
★文件影本部分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