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以新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身分辦理,附1式2份給本公所,另請管理委員會自行留存1份以供日後查閱。
至本公所辦理時,請攜帶管理委員會印信、新任主任委員私章,以利辦理。
1.補發申請函。
2.主任委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切結書
4.主任委員之3個月內第1類建物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5.使用執照(有載明建築物地址及戶數)。
6.若有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也請附上。
溫馨小提醒:
★若主任委員非區分所有權人,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佐證為配偶、直系血親關係)
★若主任委員為公司/法人之代表人,需公司/法人寫『證明書並蓋公司/法人之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