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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

  • 發布單位:工務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所有資料均需以新任主任委員身分辦理,附1式2份給本公所,另請管理委員會自行留存1份以供日後查閱。

至本公所辦理時,請攜帶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會印信、新任主任委員私章,以利辦理。

 

『成立管理委員會』: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變更報備書【附件一】。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附件一之一】 

3.使用執照影本(全) 

4.最新版規約 (搜尋『規約範本』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版本,即可下載參考)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 (需載明召集人-建設公司起造人、通知日期、開會日期、討論之議題),若非建設公司起造人出席當會議主席,需另檢附委任書

6.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暨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附件三之一】、會議委託書 

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席需親自簽名)【附件三】 

8.管理委員會推舉委員職務會議通知單、會議簽到簿、會議委託書、會議紀錄(主席需親自簽名) 

9.若有重新召集第二次區權會,則需公告【附件六之一】及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附件六之二】 

 

『成立管理負責人』: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變更報備書【附件一】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附件一之一】 

3.使用執照(全) 

4.最新版規約 (搜尋『規約範本』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版本,即可下載參考)

5.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附件二】 

6.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附件四】 

7.管理負責人切結書 


溫馨小提醒:

★條例25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區分所有權會議之召集人需為當屆委員+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 )

★條例第27條規定代理人資格須為配偶、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請先審核委託資格(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不得當代理人)

  若為公司/法人會議出席委託(指派)書需有公司/法人之大、小印章

   請確實勾選本人出席或委託者,如是委託者請勾選關係欄並附上委託書(請依簽到簿序號排序並於委託書上標註序號以利查閱)

★當選委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若規約有另訂,則需附上規約)

★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人數是否符合2/3規定? (若規約有另訂,則需附上規約) 

★每一頁資料於空白處蓋上管理委員會印信與新主任委員私章 

★報備資料如有修改,請於修改處蓋上新任主任委員私章 

★文件影本部分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