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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修正版)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修正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平鎮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二)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或當年補助款用罄則不予受理,另若屬配合政府機關辦理之活動者不受上開期間限制: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授權書(個案符合條件始須填寫)。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依個案需求填寫)。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原因得延後受理,本區公所將另行公告。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依照本須知申請之計畫,應由受補助者自行籌措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九、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公告,函知申請者。

十、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六)自主檢核表。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撤銷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核實撥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實地抽查,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重複請領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或考評結果成效不佳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浮報、虛報、隱匿不實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十五、 本須知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