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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莊垂房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莊垂房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桃市平民字第1060041345號令公布
一、平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莊垂房先生親友捐款,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
  本區高級中等以上清寒學生進德修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區滿六個月以上且持續在籍,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不包含國中新生)、
  高中職、專科、大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
    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已申請或領取者本所得取消期資格:
   1、享有公費待遇者。
   2、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
   3、就讀研究所或進修學校學生不在本獎學金範圍內。
三、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每名新臺幣五仟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六名,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三)國中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二仟五佰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於
  本所規定之申請時間內送本所民政課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總成績證明一份(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含記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有效期限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申請人符合獎勵標準,但人數超過獎勵名額時,按平均成績高低依序評比審定至
  額滿為止。
六、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政風主任、民政課長及民政課教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
  由區長兼任主任委員、民政課長兼任執行秘書。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