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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國營公司所屬事業部重大採購弊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國營公司所屬事業部重大採購弊案

國營事業 B 事業部係國營公司 A 公司最重要生產單位,所轄員工人數(含 2 個所屬工廠)4,300 人,每年公務預算(不含人事經費及海外採購預算)達 300 多億元,執行長乙藉由核定該事業部及所屬部門採購需求之權限,涉嫌於 109 年間所屬 C 廠辦理「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採購案時,指示浮編預算,向業者收取賄款,圖利得標廠商,勾結廠商獲取不法利益,乙並藉由執行長之人事任免核定權,使下屬配合其指示辦理請購事宜。白手套丑疑似取得賄款欲送往乙辦公室,表示與執行長有約並出示貴賓證,經保全查驗發現該貴賓證已過期,丑即以手機聯繫乙,保全隊長經執行長乙口頭指示放行進入。嗣後遭搜索扣押辦公室內發現 2,710 萬元現金,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1 年 5 月提起公訴2。

(一) 違失個案事實
1、 C 廠因重組工場壓縮機常因製程氣體溫度異常升高,導致壓縮機氣閥堵塞,為解決此問題,爰規劃辦理「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採購案,以降低製程溫度與壓縮機氣缸溫度。
2、 該國營事業購案流程分為「請購階段」與「採購階段」。「請購階段」由業務需求單位研擬招標規範、訪價、編擬預算及預估金額;「採購階段」分由總公司採購處及所屬南部採購中心辦理後續招標作


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字第 1979 號起訴書。

業。謹就前揭購案請購、採購及履約階段分述如下:
(1)請購階段
本案 108 年間,請購單位曾提出需求,並參考類似購案之價格;109 年再次提出請購,惟變更購案名稱,且經洽廠商訪價後,價格高出甚多。依「B 事業部請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核定權責分為:未達 300 萬元(經理)、3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副廠長)、1,000 萬元以上未達 3,000 萬元(廠長)、3,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副執行長)、5,000 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執行長)。110 年 2 月 23 日 B 事業部執行長乙核定本案預算金額為1 億8,900 萬元、預估金額為 1 億 8,860 萬元,嗣經 110 年3 月 8 日 B 事業部第 1966 次採購審議會決議採公開招標方式。依採購分層負責規定,採購金額逾 2,000 萬元以上者,移由總公司採購處辦理採購招標作業。

採購階段
A.110 年 3 月 23 日該國營事業副總經理核定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同年 3 月 25 日辦理公開招標公告。
B.110 年 3 月 26 日 C 廠工務組經理丙以公務聯繫單致總公司採購處所屬南部採購中心,擬修改規範,刪除「1.2.1.(9)、製冷機產地限G7(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或我國。」限制,並註明屬於政府採購法之重大改變,修改規範後再重新公告招標,且不影響預算金額,經執行長乙於 3 月 27 日核定,
由採購處於 110 年 4 月 1 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修正相關招標內容,刪除製冷機產地限 G7 或我國的限制。
C.110 年 4 月 27 日開規格標及資格標,有 B、C、D 公司 3 家廠商投標,審標結果僅 B、C 公司 2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D 公司因押標金繳納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判定不合格。
D.110 年 6 月 3 日價格標開標,B 公司報價 1 億7,257 萬 2,750 元(含財物採購 1 億 5,013 萬8,450 元、勞務採購 2,243 萬 4,300 元)為最低標,低於底價 1 億 7,388 萬元得標;次低標C 公司報價為 1 億 8,180 萬 2,250 元。履約階段A.本購案於 110 年 6 月訂約,財物部分於 111 年1 月 18 日履約交貨,111 年 1 月 20 日查驗合格,依契約支付財物採購契約金額 6 成價款。
B.111 年 1 月 24 日南部採購中心辦理購料請款, 請款金額 9,008 萬 3,070 元(已支付)。
C.因本購案公務員及廠商涉嫌行收賄,該國營事業已於 111 年 3 月 7 日通知B 公司解除契約。

(二) 違失個案檢討分析

1、 行政管理部分
貴賓證核發管控未確實

經查案關白手套丑於 111 年 1 月間於 B 事業部門口向保全人員表示,與執行長有約欲進入, 並出示該事業部核發之貴賓證,經保全查驗發現,係 110 年核發已過期之貴賓證,丑即以手機聯繫乙,嗣乙口頭指示保全隊長放行丑進入。
依 B 事業部貴賓證發放作業要點規定,貴賓證核發對象限媒體記者、睦鄰地區各級民代及地方仕紳等,惟經該事業部清查發現,110、111 年有 5 名廠商人員申請案,不符合作業要點規定卻仍准予核發,顯見貴賓證核發管控未確實, 且審核機制不夠嚴謹。

人事任免權限過大A.B 事業部執行長對於所轄職位分類 12 職等(含) 以下主管(經理、課長及工場長等)具有核定人事任免等權限、13 職等以上人事有建議權;廠長、副執行長及執行長等職位亦對於所管各層級人員有年度考核及獎懲權限。
B.以本購案為例,原工務組經理於承辦人丙簽陳該請購案過程提出疑問,乙即利用其執行長權勢,莫名撤換原經理,並提拔將於 11 個月後屆齡退休之丙陞任,由丙配合後續請購事宜。

2、 採購作業部分
分層負責權限過寬
依該國營事業「B 事業部請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採購案件 5,000 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者, 核定層級為執行長;2 億元以上須陳核至該國營事業總經理以上層級核定。本案預算金額為 1 億
8,900 萬元,控制於 2 億元以下,恰得由執行長逕予核定,以主導購案作業,勾結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重新包裝提高預算本購案係於 110 年 3 月經 B 事業部採購審議會決議送採購處辦理公開招標,惟於 109 年 1 月, 即成案前 1 年,C 廠即曾有類似冰水系統請購案未獲當時廠長同意辦理,疑似有重新包裝提高預算再辦理採購情事。
採購案請購及覆核者同一人本購案承辦人工務組工程師丙於 109 年 12 月 29
日提出請購單、擬訂預估金額,110 年 1 月 4 日復由丙同一人於經理欄位覆核。經查原工務組工程師丙係經執行長乙核定,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升任同組經理,嗣於 110 年 12 月 1 日屆齡退休。(4)以需求孔急為由顯不合理本購案建議事項以「需求孔急」為由,建議採購單位以請購單位核定之預估金額簽報底價。查本案承辦人丙洽 3 家廠商報價日期分別為 109 年 8
月間,即詢價後經過 4 個月才簽報,且迄至 110年2 月22 日才將預估金額核訂單上陳至副廠長,顯示並無「需求孔急」情事。

(5)重大變更未重新檢討底價
查 110 年 3 月 25 日採購處公開招標公告後次日
(110 年 3 月 26 日),請購人丙經理即簽陳刪除招標規範有關「製冷機產地限 G7 或我國」之限制,未說明刪除原因,經查係主動修正公告以擴大投標廠商來源,非廠商提出異議後被動修正。另查 B 公司 111 年 1 月 18 日履約交貨之冰水主機為 Panasonic 中國大陸製,與前緊急簽請刪除招標規範有關產地限 G7 或我國之限制兩者之間似有異常關聯。
未確實訪價本案擬訂底價時,雖無完全相同規範之前案可資參考,惟捨棄詢問其他類案且曾得標該公司之廠商,另尋未曾得標該公司購案或業務屬性不同之廠商訪價,疑有未確實訪價之虞。
審標不確實D 公司以不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司票充當押標金,有違常情,顯無參標意願; B、C 公司以同廠牌、同型號產品投標,財物部分(未含勞務)B 公司報價 1 億 5,013 萬 8,450 元、C 公司報價 1 億 5,816 萬 8,850 元,2 廠商報價相差達 800 餘萬;又規格標標單書寫之筆跡類似,僅銀行名稱部分寫字顏色、筆跡不同,疑似 C 公司先填妥帳號,交由 B 公司填寫其他欄位資料;C 公司亦可能為陪標廠商。上情疑有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三)…投標文件筆跡雷同…」、
「(八)…部分投標廠商未繳押標金。」等異常事項。本案於資格及規格標開標期間,並未就 3 家廠商間是否有異常關聯及圍標情事進行研判。

3、 違反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一般洗錢罪。(三) 興革建議及防弊作為針對乙涉貪案件,已立即將其停職,截至目前仍羈押中,後續配合檢、調、廉司法偵處作為。另涉案廠商已移送偵辦,並通知廠商解除契約,沒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後續將停權、追繳不正利益及追償損失。

經研提相關興革建議及防弊作為如下:
1、 法規面
修訂貴賓證發放作業程序書B 事業部政風室清查發現貴賓證核發管控未落實, 即研擬修訂貴賓證發放作業要點,經行政室重新檢討貴賓證發放對象、提送討論方式、申請單格式等,於 111 年 3 月 7 日修訂「B 事業部貴賓證發放作業要點」,增列非屬申請貴賓證對象而有申請需求者,申請表須陳核至副執行長核定。
調整案關事業部請購核定金額依修正前「B 事業部請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 採購金額 5,000 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者,核定層級為執行長。該國營事業為限縮該事業部請購權限,復以函文指示,階段性調整 B 事業部採購金額 1 億元以上,未達 5 億元者,由總經理核定。

2、 制度面
分類 12 等 3 級主管人員異動須報總公司同意針對人事任免權力過大一事,該國營事業於 111年 2 月 22 日函請所屬各事業部,對於分類 12 等3 級主管人員異動,須報奉公司同意核備後,始得發布生效。另案關事業部作法則更嚴謹,對於12 等主管人員異動、升遷,先知會政風部門提供有否不良風評紀錄,再進行後續人事作業。

精進請購階段改善措施A.精進預算編列程序

公開徵求未曾採購之設備財物採購,其預估採購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先行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意見,包含但不限於報價、資格或規格;其他購案亦請逐步推行採用。

訪價機制
預算編列前應落實訪價機制,洽詢 3 家以上廠商報價,尤其財物採購,同類型器材宜取得 3 家以上不同廠牌之價格,並詳細分析比較其功能及價格差異性,以判斷器材價格合理成本。
其他考量因素善用前購案資訊,工程會價格資料庫及主計總處統計數據或其他變動因素,如供給需求市場變化、原物料、運輸及匯率等,列入合理編列預算之考量。

B.增加跨部門複審機制
考量類型相近之工場對彼此工場性質、設備價格、市場行情具一定程度瞭解,增加跨部門複審機制,以交互確認購案需求之必要性、預算合理性及規範妥適性。

C.強化請購案審查機制
各單位之採購審議委員會,除得依據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聘請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外,並應視個案特性增加不同單位或部門與會協助審查。購案審查通過並陳權責主管核定後進行採購。

具一定規模財物帶安裝購案改以工程採購辦理財物採購帶安裝購案,採購金額達 5,000 萬以上且勞務工期達半年者,應以工程採購案辦理,依相關規定踐行工程履約管理應辦事項。

4、 執行面
列管追蹤標比過低購案執行情形針對標價過低(如低於底價70%以下)之案件予以列管,並追蹤後續標案執行情形,查核是否有標價過低影響廠商供應標的品質之情事,並檢討預算編列及底價擬訂作業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重大或異常請購案加會政風部門採購單位對於一定金額以上重大請購案,或對於請購單位所提請購預估金額,有未經正常程序辦理、請購理由或建議事項不合理者,應加會政風部門,並善盡審慎嚴格把關責任。
落實門禁查驗註記協調業管單位確實督導大門保全人員,嚴格查驗貴賓證,如有持逾期證件除禁止進入外,並應註記處理。
擴大推動廉政法紀宣導每月擴大業務會報進行廉政宣導,公司各單位均比照辦理,利用主管會議及各項訓練講習等場合, 以實際案例示警強化廉能意識,加深法紀觀念; 另於對外網站及內部網站均設置「廉安專區」, 展現該國營事業重視廉安之決心。
辦理專案清查B 事業部規劃辦理專案清查,俾強化內部控管, 防範類案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