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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活動中心場地申請書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1.平鎮區對外開放借用室內場地包含社會課「市民活動中心」10間、「老人文康中心」1間、「長青文康中心」1間、「婦幼活動中心」1間、民政課「市民活動中心」13間,欲借用場地者請務必先確認該場地位置、形式、容納人數、設備、交通與車便利性等條件,本公所得依當下實際狀況保留出借審核權利。

2.社會課各市民活動中心皆委託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欲借用場地者請務必先確認該場地位置、形式、容納人數、設備、交通與停車便利性等條件,符合需求者持申請表先向設於各該中心內協會登記與蓋章,再至公所完成繳費手續。

3.各代管單位於申請表蓋章同意借用後,應立即主動告知申請人持該申請表盡速前往公所完成繳費。申請者於各次使用日應向代管單位出示經公所核章申請表及繳費收據或公文,由代管單位值班人員確認後自得使用場地(請注意是否包含冷氣)。使用後借用單位應將桌椅與設備歸位、復原場地及處理廢棄物,餘依「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使用。

4.請代管單位按時登載場地使用登記簿,並隨時更新張貼公告於活動中心門首。另依各次出借紀錄配合協助管理事宜,包含場地進出管制、桌椅、投影設備、音響、冷氣使用及全部財產保管。

5.須登載場地使用登記簿情形:
(1)直接向公所申請者。(2)社區發展協會自辦各項班隊、講座展演、關懷據點等各項活動。(3)經社區發展協會蓋章經公所開單完成繳費者。另請代管單位定期向公所提報各項自辦活動日期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