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答:遊說與關說、陳情、請願、陳述意見之比較如下表所示:名稱法源定義提出主體實施對象標的程序遊說遊說法第2條第1項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畫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依遊說法第2條第2項所定遊說者依遊說法第2條第3項所定被遊說者法令、政策或議案向被遊說人所屬機關申請登記,經許可始得遊說關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之關係人公職人員任職機關有關人員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無規定陳情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遺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人民主管機關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以畫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請願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人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應備具請願書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行政機關於陳述意見通知書或公告中記載詢問之事項人民自行提出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其提出,其陳述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回 答:遊說與關說、陳情、請願、陳述意見之比較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