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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哪些行為不適用本要點?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回 答:


(一)依照本縣要點第四點規定,不適用之行為指「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二)另參照行政院版規範第四點,除前揭行為外,「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