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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注意事項及申請表格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聯絡人電話:03-4597152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調解業務時間


一、申請時間:每週一至五
二、申請時段:08:00~17:00(中午12點至13點為休息時間)
三、申請地點: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7號(本區調解委員會1樓)

四、申請方式:
(一)車禍事故:發生地在平鎮區者,可請交通隊(派出所)協助轉介。
(二)其他民事相關案件:民眾備妥相關書件後至本會臨櫃或郵寄書面申請。

五、調解流程:
調解會受理登錄案件後,於調解時間前兩個星期內寄發開會通知單,屆時俟雙方當事人均完成報到後引導至調解室 安排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請詳閱通知單內容備齊相關資料,缺一恕無法進行調解。)

六、本所調解時間:
(一)星期二、四:上午8:30(第一場) 9:30(第二場)
(二)原則上開會時間依通知單為主,例外若雙方當事人要更改調解日期,或延案再次調解,請兩造雙方自行連絡約定本會所提供之調解時程,再打電話通知調解會確定調解時間。
 
七、調解須知:
(一) 鄉 市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二)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票據法、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
 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三)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四)民法親屬之調解應至家事法庭如結婚、離婚、加庭糾紛、屢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否認子女、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等、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五)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
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
 二款之限制。 
(4)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
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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