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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源依據:一、國民年金法。
二、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三、桃園市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處理期限:25-30日
承辨人:徐淑華
聯絡電話:分機2219 2217
職務代理人:鍾英藍
所屬樓層:1樓
申辦內容說明: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
一、桃園市平鎮區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數為(一親等直系血親)。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者若為外籍人士:需填寫親屬關係證明書。
(二)16-25歲學生者:附學生證需蓋有當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三)殘障者: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領月退者:俸金通知單或存摺影本內頁。
(五)請~抄不同戶籍父母、子女(身分證字號)
(六)當兵者: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明影本。
(七)薪資單老師、國防役、職業軍人。
(八)外籍配偶:附居留證影本。
(九)服刑者:附在監證明。
(十)失蹤者:附失蹤協尋報案單或失蹤證明。

(十一)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檢附資料: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印章、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4. 其他證明文件。
作業流程:凡設籍本市且符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申請人,可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