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歸檔管理之案件,即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並負保管之責。 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是歸檔後如需抽換附件者,應由承辦人員敘明法令依據或原委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為之,且涉及法律信證或行政稽憑者,應以影本替代原已歸檔之原件,該簽辦文件應併前案歸檔,以利後續查考。
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歸檔管理之案件,即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並負保管之責。
又,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是歸檔後如需抽換附件者,應由承辦人員敘明法令依據或原委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為之,且涉及法律信證或行政稽憑者,應以影本替代原已歸檔之原件,該簽辦文件應併前案歸檔,以利後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