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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訴訟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袋地通行權的處理方式
一、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只要是非可歸責於己之原因,土地所有人得以最少侵害之方式通行鄰地之公路,有必要時,亦得開設道路,但應支付償金,對於償金請求,實務上多有鄰地所有權人利用同一訴訟反訴請求。
二、鄰地上有其他租賃權人怎麼辦?
縱使鄰地所有權人將鄰地及地上物出租,但並不會因此影響鄰地之通行權,其租約無法對抗袋地所有人之法律上權利。仍可對鄰地所有權人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訟。
三、起訴相關事項及應備文件:
(一)須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起訴。
(二)法院裁判費原則上以通行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約百分之一。
(三)應備文件:地籍圖、自己及鄰地土地之地籍謄本(均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鄰地可能僅得申請到二類謄本,起訴後再法院發文補正即可)。
(四)事前須至土地現場確認實際狀況,拍照、繪圖以規劃通行方案,此為起訴時須提起。
(五)此為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後法院會先排定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