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 一、國民年金法。 二、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三、桃園市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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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 25-30日 |
承辨人: | 徐淑華 |
聯絡電話: | 分機2219 2217 |
職務代理人: | 鍾英藍 |
所屬樓層: | 1樓 |
申辦內容說明: |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 一、桃園市平鎮區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數為(一親等直系血親)。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者若為外籍人士:需填寫親屬關係證明書。 (二)16-25歲學生者:附學生證需蓋有當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三)殘障者: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領月退者:俸金通知單或存摺影本內頁。 (五)請~抄不同戶籍父母、子女(身分證字號)。 (六)當兵者: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明影本。 (七)薪資單: 老師、國防役、職業軍人。 (八)外籍配偶:附居留證影本。 (九)服刑者:附在監證明。 (十)失蹤者:附失蹤協尋報案單或失蹤證明。 (十一)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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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印章、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4. 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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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 凡設籍本市且符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申請人,可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 |